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7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柏蒼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之橘色圓形錠劑叁粒(驗餘淨重壹點零叁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柏蒼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橘色圓形錠劑3粒(驗前淨重1.077公克,驗餘淨重1.0335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1013289號)附卷可稽,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檢驗取樣共0.0435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8802號被告吳柏蒼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7樓居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柏蒼明知MDPV(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ethylenedioxypyrovaler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在臺北市○○區○○路上之西門國小側門,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淀」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PV3顆(淨重1.077公克,驗餘重1.0335公克)後,自即時起持有該3顆第二級毒品
MDPV,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MDPV3顆(淨重1.077公克,驗餘淨重1.0335公克)。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柏蒼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二級毒品MDPV3顆(淨重1.077公克,驗餘淨重1.0335公克)在卷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8月3日航藥鑑字第1013289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PV,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吳柏蒼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足資參照。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嫌,辯稱:伊替朋友購買毒品,後來朋友沒來拿,伊便自己留下來等語,且本案並無證人指述被告有販售或交付第二級毒品之販賣或轉讓行為,亦未查獲相關帳冊、電子磅秤、大量分裝袋等販賣毒品之具體事證,是尚難遽認被告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上揭起訴犯罪事實部分為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檢察官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