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債權人 林素敏 上列債權人林素敏因與債務人 楊春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素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未記載請求金額為多少?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春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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