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下午3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