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98年9月10日│7,734元│BK0000000││││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