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雖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然依卷附之證據資料,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復審酌本案尚有相關事證待釐清,又被告傳喚證人 李宜祥 及共同被告甲○○等人,均有待本院合議庭進行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9年7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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