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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