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宥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3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33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346元蔡宥芯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2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346元蔡宥芯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宥芯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3,34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22%),暨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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