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璿達 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其上795、796、797、798、799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全體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即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務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四、債務人 吳深煇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五、提出與相對人及全體債務人(包括繼承人)份數相同之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