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債務人 蔡如容 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加計管理人報酬、不動產分割訴訟等必要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繳35,160元(計算式詳附表1),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曹永瑄附表1:預納費用額計算式㈠郵務送達費部分:5,160元(計算式:43元×20次×(5+1)人=5,160元)。
㈡債務人因繼承(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取得坐落如附表2所示
之2筆土地,提起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5,5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㈢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0,000元。
㈣合計:35,160元(計算式:5,160元+1,000元+30,000元-1,000
元=35,160元)附表2: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大同區橋北三189105公同共有3/42189之237公同共有3/4一、上述189地號、189之2地號土地之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211,238元、196,000元。二、債務人主張就其上2土地潛在應有部分比例為1/308(見本院卷第390頁)。三、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211,238元×105平方公尺+196,000元×37平方公尺)×債務人主張之潛在應有部分1/308=95,558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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