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麗珍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麗珍所竊得之「北海道天然昆布」1盒價值為新台幣269元;及增列「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為證據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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