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債權人 黃堅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衍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證明文件(應受還款之人為黃堅維、 葉浩群 ,抑或馳陽國際有限公司?)。
二、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催告債務人償還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