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謝芬蘭 被告 彭煜展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加重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