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三二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收人 連義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零肆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肆佰貳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