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何珮瑩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圓肆拾貳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