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張海龍 被告 杜誌彬 被告 邦霖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珮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