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
8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6.05.17│96.05.17│96.09.19│├────────┼───────┼───────┼───────┤│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039號│毒偵字第5039號│毒偵字第168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緝字││││2578號│2578號│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30│96.08.30│97.10.09│││││││├───┼────┼───────┼───────┼───────┤││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易緝字││││2578號│2578號│第1號││├────┼───────┼───────┼───────┤││判決確定│96.09.29│96.09.29│98.01.08│││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板橋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2826號│執緝字第2826號│執字第66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