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 龔維寗 相對人 周永銘林由美之 .
周佳豪 即林由美之. 周佳琦 即林由美之.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龔維甯 」之記載,應更正為「龔維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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