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09號上訴人友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99年度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7萬8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5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晏如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