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字第271號
原   告 臺灣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50,369
元及其利息。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4年3月10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將已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之人列為被告,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所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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