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騰儀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騰儀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曾騰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曾騰儀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曾騰儀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即為有期徒刑7年,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曾騰儀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張文俊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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