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即 慈天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簡璽容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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