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敬斌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張于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壹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刑期非輕,況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照被告於原審所述被告於案發後有變裝逃避查緝之事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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