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何金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父親 何榮發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43│├──┼──────────┼───────┼──┼──┤│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28│├──┼──────────┼───────┼──┼──┤│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99│├──┼──────────┼───────┼──┼──┤│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1│├──┼──────────┼───────┼──┼──┤│5│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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