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94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94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6號案件之審判長 蔡秀雄 ,前擔任本案更(二)審審判長職務,並對聲請人為不利判決,為期客觀公正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似為款之誤)立法意旨,聲請審判長蔡秀雄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有此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18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為所謂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云云,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71年釋字第178號解釋),故該法條所謂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顯不包括含參與前次審在內,本件聲請人所述,本院94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6號案件之審判長蔡秀雄,並未參與該案之下級審裁判,聲請人請求其迴避,依上說明,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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