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 周振鋒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被告 廖年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前陳報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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