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 陳榮助 上當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又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