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抗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源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514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抗告人原雖聲請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受刑人已於104年7月22日死亡,原審未為駁回聲請,顯有違誤。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抗告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104年8月7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送達裁定之過程,查知受刑人已於104年7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受刑人既已死亡,本件已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實,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本院於上開裁定前未查明受刑人已死亡之事實,誤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凃庭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