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請人 林恒 任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宇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請人 林恒 任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宇光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