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0000000
(乙0000000
(丙○○○○○○
(丁0000000
(戊0000000
(甲○○○○○○杜)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0
09、6331、7674、7699、7700、7701、7677、8583、8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除被告 杜那拉 、 加貝爾 、邦杜被訴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竊盜部分外,餘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拉索 、 寇蒂茲 、 利卡多 、杜那拉、加貝爾、邦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除被告杜那拉、加貝爾、邦杜被訴民國95年9月1日竊盜部分外,餘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