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應有部分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陳阿葉
李玉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徐子婷
陳博芮 被告 吳貫世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吳國男
吳寶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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