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國恩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邱進合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筵惠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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