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李路加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
恩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恩堂如附件所示條文,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恩堂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7日經第12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1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身分證件等件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係修正董事會組織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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