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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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張曉明因犯妨害風化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自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比較適用及應依受刑人聲請始得定應執行刑之可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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