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5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3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資料查詢單、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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