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闊間 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750元
(18,750+200,000=218,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台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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