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佳士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朝𤄽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