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瑋漢
蘇美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蘇美蓉、王瑋漢相互告訴傷害及告訴人蘇美蓉告訴被告王瑋漢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分別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第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即告訴人蘇美蓉、王瑋漢於本院審理中分別撤回告訴(詳見本院100年3月17日審判筆錄),有其二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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