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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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告 蔡爵鴻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蔡承志 訴訟代理人 黃鈺 ■v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含鑑定費)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其餘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86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6樓之5即同區段1513建號全部暨同區段44建號應有部分萬分之430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惟現由被告占有使用,屢經協調迄未能就分割分法達成協議,而系爭不動產僅有一個大門,內部格局無從切割,不適於原物分割,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訴請准予變價分割,兩造各取得2分之1,爰聲明:請准將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以變賣方式分割,變賣所得兩造各分取2分之1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不動產原為家父設計建築,生前提供家人居住,伊20餘年前自美返台後與父母同住,期間原告亦可自由使用,並無不便,惟原告堅持分割,伊因該不動產承載對雙親之思念,為傳承父親建築理念,希望保留父親設計作品,本擬以金錢補償原告方式分割,並竭力與原告協商,然伊財力不足負擔應給付原告之該房屋訴訟中鑑定價格2分之1,已同意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方式,覓得買主隨即可安排遷出,並願與原告成立訴訟中和解,詎遭原告拒絕,堅持不肯和解,致訴訟程序拖延並衍生鉅額之訴訟費用,若訴訟費用由伊負擔,顯失公平,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6-157頁):■怢t爭不動產(見本院北司調卷第17-19頁)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
■邡滼y就系爭不動產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期限,且兩造於本件起訴前不能協議分割。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且於起訴前對分割方法迄未能達成協議等情為真正,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分割系爭不動產,自應准許。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
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酌定時之參考而已;縱未斟酌當事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亦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民事裁判參照)。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建物僅有一個大門,內部格局無從切割,再依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可知該不動產係供居住使用之公寓,為鋼筋混凝土造,於使用及構造上無法區隔而獨立使用,若採原物分割,有礙日常運用並減損不動產價值,且被告已明確表示無力負擔應給付系爭不動產訴訟中鑑定價格之2分之1,並同意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方式等語,本院因認原告主張變賣系爭不動產再依應有部分分配價金予兩造之分割方式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變賣方式分割系爭不動產等情,核屬有據。惟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送請鑑定系爭不動產價格後,不僅於本院審理時已同意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方式,並願與原告成立訴訟上和解以終結本案,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持不同意訴訟上和解,致延宕訴訟程序並衍生鉅額之訴訟費用,若仍由被告負擔高額訴訟費用,顯失公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應依主文第1項所示,訴訟費用之負擔則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面積:平方公尺):
┌─┬────────────┬──┬──────┬─────┐│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地├────────────┼──┼──────┼─────┤││台北市○○區○○段一小段│19│1,890│86/2000│├─┼──┬─────────┴──┼──────┼─────┤│建│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物├──┼────────────┼──────┼─────┤││1513│台北市○○區○○○路288│331.89(包含│全部││││號6樓之5│六層231.94、││││││夾層99.95)││││││、陽台25.61│││├──┼────────────┼──────┼─────┤││44│共有部分│1,278.78│43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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