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貳萬陸仟肆佰柒拾│0000000│││││││伍元│││├─┼─────────┼─────────┼───────────┼────────┼────────┼──┤│2│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貳萬捌仟伍佰柒拾│0000000│││││││伍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