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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