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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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黃鈺茹 被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部分事證未明,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