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652號聲請人 張餘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 吳東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台中市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所載,相對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陳永_,聲請狀誤載為吳東軒,請具狀到院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