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自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99年3月19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明確。又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有證明書、清償證明及相對人之陳報狀可參,堪認聲請人確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相對人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毋庸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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