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396號原告 黃文相
黃素華 黃素玲 李慧茹 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梁 被告 蔡高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