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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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政光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欲橫越道路至對面」應補充更正為「欲橫越道路(該處非行人穿越道)至對面」;及犯罪事實欄最末應補充「陳政光於肇事後,在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報警,並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政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見他字卷第66頁),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疏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因而肇事致告訴人 韓明哲 成傷,使告訴人受有身體及精神苦痛,所為固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堪認生活狀況良好,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4421號被告陳政光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集集鎮○○路102號居新北市○○區○○路455號10樓之
2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光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晚間6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龜山鄉○○○路往復興三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路37號對面,本應注意騎乘機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撞擊正從旁走出、欲橫越道路至對面,亦疏未注意左右來車之行人韓明哲,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及大腿挫傷合併大片瘀血等傷害。陳政光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待司法警察到場處理時,於司法警察未知悉肇事者為何人前,主動坦承肇事,嗣後並接受偵訊,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韓明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光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韓明哲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現場照片6張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騎乘車輛依法負有上開注意義務,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受傷,被告顯有過失。又告訴人既係因本件車禍受有前述傷害,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待司法警察到場處理,並於司法警察尚未知悉肇事者為何人前,主動坦承肇事,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其嗣後並接受偵訊,願受裁判,應符自首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檢察官彭盛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