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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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59號聲請人錡陞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 鋐相對人 韓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家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新台幣若干元。(台端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與台端於聲請狀所列之票載金額顯不一致,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韓家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