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羈押。
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5年11月24日予以羈押。茲聲請人有精神疾病在身,生活無法自理,且被告有2幼兒待被告扶養,爰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羈押後,另因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該署96年執緝寅字第1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為憑。是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已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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