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65號
法定代理人  廖文源
訴訟代理人  劉希裕
被   告  葉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本年10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且因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參照同一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之意旨,本院應以裁
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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