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65號
法定代理人 廖文源
訴訟代理人 劉希裕
被 告 葉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
定本年10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且因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參照同一法院適用簡
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之意旨,本院應以裁
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