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315、1316、1317、13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2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盧彥如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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