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抗告人 張豈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認有聲請再審事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豈銓對於原審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不了解法律程序,目前在監無法備齊相關資料,請容許日後補呈云云。經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